8月13日,三湘都市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獲悉,2025年7月,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贈與合同糾紛案。原告劉某(男,1992年生)因與女友彭某(女,1996年生)分手后,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18852元,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。
劉某與彭某于2024年5月通過微信相識并發展為戀愛關系。戀愛期間,劉某多次向彭某轉賬,其中包括520元、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“示愛紅包”,以及一筆備注為“彩禮”的3500元轉賬。
2025年3月,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。劉某認為,這些轉賬均以“結婚為目的”,屬于附條件贈與,要求彭某返還18852元,并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。但彭某未出庭應訴,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的轉賬多為小額(20元至520元),符合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贈與行為,不屬于彩禮性質。原告以2024年5月20日轉賬的3500元備注為彩禮為由主張返還,經查明該筆轉賬發生過程如下:
2024年5月18日,被告提及手機壞了,原告便提出送手機給被告。該部分聊天記錄摘錄如下:
5月19日,被告選擇購買某品牌手機,告知原告,原告欲在微信向被告轉賬,因被告賬號無法收款,被告申請微信客服解禁。
5月20日上午12時04分,原告向被告微信轉出3500元,轉賬備注“彩禮”。但對被告說“可以啦哈哈”、“情人節快樂哦”。被告收款后回復“情人節快樂”、“怎么給我轉那么多”,由上述聊天記錄可見,原告轉賬的3500元實為二人尚未確定戀愛關系時,原告獲悉被告手機損壞,主動提出贈與被告購買手機,并非原告主張的彩禮性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