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商務部等四部門表示,嚴控新車以二手車名義出口。根據《關于進一步加強二手車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通知)自2026年1月1日起,對申請出口距注冊登記日期不滿180天(含180天)的車輛,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指導本地企業補充提交該車輛生產企業出具的《售后維修服務確認書》。內容包括出口國別、車輛信息、提供售后服務的網點信息等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,對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車輛,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二手車出口信用評價體系建設,對照《二手車出口不誠信行為負面清單》,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與動態管理,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及出口競爭秩序。

對無法證明改裝真實性,同類改裝車產品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、不具備有效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,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。
引導出口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、海外進口商共同做好售后服務,保障維修配件供應及技術支持。要促進出口企業與物流、金融、第三方質保機構等供應鏈配套企業的交流合作。
原文如下:
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二手車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貿函〔2025〕648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,公安廳(局)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、各直屬海關:
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進一步規范汽車產業競爭秩序,促進我國二手車出口健康有序發展,商務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加強二手車出口管理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進一步嚴格二手車出口管理
(一)嚴控新車以二手車名義出口。自2026年1月1日起,對申請出口距注冊登記日期不滿180天(含180天)的車輛,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指導本地企業補充提交該車輛生產企業出具的《售后維修服務確認書》,內容包括出口國別、車輛信息、提供售后服務的網點信息等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,對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車輛,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。對于通知實施日前已辦理轉讓登記待出口手續的車輛,要指導企業做好合同履約并有序出口。
(二)規范出口許可證申領與發放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規范完整填寫出口許可證申報信息,其中車輛品牌、型號、注冊登記日期、轉讓登記待出口日期等內容應與《機動車登記證書》一致。注冊登記日期、轉讓登記待出口日期填寫在出口許可證附表中。對于未按要求填寫上述內容的,不予發放出口許可證。商務部將密切監測出口許可證信息填報情況,對多次違規填報的企業及相關發證機構進行通報。
(三)建立企業動態管理及退出機制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二手車出口信用評價體系建設,對照《二手車出口不誠信行為負面清單》(附件1),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與動態管理,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及出口競爭秩序。要及時對有不誠信行為的企業進行約談,對有多次不誠信行為、未及時提供出口車輛維修技術及備件支持、不履行質量保證義務的企業,或者此類企業法人及關聯人另設企業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,應責令其就此前不誠信行為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。在受理審查其出口許可證申請時,應綜合考慮整改落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。